合同能源管理类型
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
在节能量保证型中,ESCo不直接承担财务风险,客户直接与租赁公司签署独立的租赁合同。ESCo的义务主要是保证对客户节能所要达到的成果,以能够保证项目如期设计、安装,并且能够向租赁公司偿还与项目有关的借款。因此,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目前国内大型节能公司(尤其是跨国公司)广泛采用的方式.
在这种类型的合同里,EMCo保证客户的能源费用将减少一定的百分比,即可由EMCo提供项目融资,也可由客户自行融资。主要特点如下:
1.客户提供项目资金;
2.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;
3.按合同规定,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;
4.如果在合同期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,EMCo赔付按合同约定向客户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。例如,EMCo保证客户锅炉的燃料费减少10%,而所有附加的节能效益全归EMCo享受。
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
在这类型合同中,由EMCo(节能服务公司)负责管理客户企业整个能源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工作,承包能源费用。
主要特点如下:
1.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,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;
2.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,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;
3.EMCo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,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(承包额)的减少。
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
这种类型的合同规定由EMCo负责项目融资,在项目期内客户和EMCo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。 主要特点如下:
1.EMCo提供项目的资金;
2.EMCo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;
3.在合同期内EMCo与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,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。例如,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,客户和EMCo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%和80%,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。此外,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。例如,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,EMCo 分享100%的节能效益,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%的节能效益。(454)